新加坡公司注冊控制人登記冊(RORC)新要求
自2017年3月31日起,公司、外國公司和有限責任合伙公司必須在其注冊辦公室地址或其授權備案代理人的辦事處保存一份注冊控制人登記冊。登記控制人也通常被稱為實體的受益所有人。RORC將包含在該科中列出的下列信息:
ACRA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所需的RORC信息與“2017年公司(控制人和被提名董事登記冊)條例”第2部分和“2017年有限責任合伙(控制人登記冊)條例”第3段所要求的現(xiàn)有RORC信息相同。
對于屬于個人的控制人:
全名;
別名(如有的話);
住址;
國籍;
身份證號碼或護照號碼;
出生日期;
成為控權人的日期;及
作為控權人的停職日期(如適用的話)。
對于屬于公司實體的控制人:
姓名;
唯一實體號(如果有的話);
注冊辦事處地址;
公司控權人的法律形式(如適用);
如公司控權人是由法團組成,而根據(jù)哪項法律而適用,則屬司法管轄權;
公司控權人成立或成立的當局名稱(如適用的話);
公司控制人成立或注冊時發(fā)給公司控制人的識別號碼或登記號碼(如適用的話);
成為控權人的日期;及
作為控權人的停職日期(如適用的話)。
2020年7月30日新要求
自2020年7月30日起,各實體除保留RORC外,還必須向ACRA的重要登記冊(ACRA CentralRORC)提交同樣的信息于2020年9月20日。如果實體希望他們的備案代理人處理他們的提交,他們可以授權他們的備案代理人這樣做。
今后,實體(或其授權的備案代理)將必須在其對自己的RORC進行任何更新后的2個工作日內更新ACRA中央RORC。
ACRA2020年第3號實踐指示(B)規(guī)定須將可予注冊的控權人的資料存放在ACRA備存的中央管制員登記冊內。
ACRA中央RORC的實施是ACRA持續(xù)努力的一部分,目的是維護新加坡作為受信任的金融中心的聲譽,并進一步提高企業(yè)實體所有權和控制權的透明度。只有為執(zhí)行或執(zhí)行其職權范圍內的法律(例如調查洗錢犯罪),才能向執(zhí)法機構提供ACRA中央RORC的資料。公眾人士將不能取得ACRA中央RORC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