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或公司服務提供者新發(fā)牌制度將于2018年3月1日生效。
在新發(fā)牌制度下,信托或公司服務提供者須向公司注冊處處長申請牌照,并須符合「適當人選」準則,方可在香港經營提供信托或公司服務的業(yè)務。信托或公司服務持牌人須遵從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附表2所載有關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法定規(guī)定。
新辦事處,即「信托及公司服務提供者注冊辦事處」,會即時開始運作以處理公眾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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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駿誠商務也提醒大家務必認準持有代理人牌照資格代理公司辦理注冊香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