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要求企業(yè)每年申報一次。辦理時間:一般新公司會在第18個月收到香港稅局發(fā)來的利得稅表,零申報必須在收到稅表后的一個月內持填報好的利得稅表去稅局報稅。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的規(guī)定:香港公司利得稅稅款須按照評稅通知書上的指定繳稅日期或之前繳付。如稅款在繳稅日期后欠繳,所有逾期未繳的稅款,當被作為欠稅。對于逾期未繳交的稅款,稅務局會立即采取下列法定措施,旨在保障稅收和向拖欠稅款的納稅人追收過期未繳稅款。香港稅務局采取的追稅措施:
對逾期未繳的稅款征收附加費
若第一期稅款未如期清繳,稅務局會加征全部欠稅(包括第二期稅款)的5﹪附加費,第二期稅款將視為立即到期論。稅務局就在繳稅日期起計 6 個月后仍未清繳的稅(包括 5﹪附加費)再加征10﹪的附加費。
通過第三者告知
納稅人的雇主、開戶銀行、租客、債務人、顧客等發(fā)出追收稅款通知書追收稅款。
如納稅人仍未全部清繳稅款及附加費,稅務局通常會向第三者發(fā)出追收稅款通知書。任何人接獲追收稅款通知書,必須于法定時限內,將因該拖欠稅款的納稅人而持有、又不超出有關拖欠稅額的金錢(如有的話)交予稅務局。如該人士未能照辦,則須負上被規(guī)定繳付的全部稅款的個人法律責任。
在區(qū)域法院進行民事起訴追討欠稅
稅務局可向區(qū)域法院申請發(fā)出傳訊令狀,向欠稅人進行民事起訴,追討欠稅。拖欠稅款的納稅人除須繳付在登錄判決時已到期繳付的欠稅外,還須負責繳付法院費用、定額訟費及由申索訴訟開始至判定債項全數清繳日期間的利息。如獲法院裁定的債項仍未清繳,稅務局可申請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扣押納稅人的動產;或就該名納稅人的不動產執(zhí)行押記令。稅務局亦會提出破產/清盤的申請。
向區(qū)域法院申請阻止離境指示
若納稅人沒有繳付稅款而意圖離開香港或已離開香港往其他地方居住,稅務局局長可向區(qū)域法院申請阻止離境指示阻止該納稅人離開香港。
因此,為了避免自己的信譽受到危害,企業(yè)應及時申請做賬報稅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