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離婚絕對判令用于大陸結婚需公證和轉遞
劉小姐是四川成都人,其前夫是香港人,兩人于2012年在香港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領的是香港結婚證,婚后感情破裂雙方決定結束4年婚姻,于2016年在香港法院申請離婚,并已收到香港法院發(fā)出的絕對離婚判令,現劉小姐準備在大陸再婚,成都當地民政府局無法核實其離婚判令的真實性,故要求其出具一份絕對判令的真實證明書。
香港法院提供離婚判令,如果需要做公證轉遞,必須要有本人或者前夫陪同律師一起重新去法院申請下發(fā)離婚判令用以公證,并說明用途,還需要提供大陸收件的民政局地址、電話及收件人信息,此公證完成后會有一正一副兩份文件,正本會寄給陳小姐,副本將由香港公證處直接轉遞到大陸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