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表明,美國大公司的股權是適度集中的。上市公司股權集中度過高,會對公司價值常生負面影響。
資本多數決原則決定了控股股東比少數股東享有更為優(yōu)越的權利,實踐當中有很多的控股股東利用這一優(yōu)勢地位排擠中小股東,使利益更多地向自己一方傾斜,導致“獨裁”、“專權”,不利于對大股東的制約和監(jiān)督。但是過度分散的股權結構也同樣不利于管理和監(jiān)督。
因此,有必要對股權的集中程度做一個平衡??梢钥紤]讓公司內部存在若干個可以適當相互制衡的大股東。大股東擁有股份數量較多,不會像小股東一樣容易產生“搭便車”的心理,有動力對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監(jiān)督并適時提出意見。
另外,股權相對集中時控股股東的控制權比較明確,當公司在面臨市場變化、經理人員投資決策失誤時,控股股東會迅速對此做出反應,改變公司經營策略,以及撤換經理人員。
因此,在市場環(huán)境允許的條件下,優(yōu)化上市公司股權結構,應該徹底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格局,建立股權適度集中的相對控股模式,便于發(fā)揮各方面的積極性,限制大股東利益輸送現象的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