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集團是指統(tǒng)一管理下,由法律獨立的若干公司聯(lián)合組成的團隊。在公司集團中處于主導地位的為母公司或支配公司,公司集團成員都屬關聯(lián)公司或稱從屬公司。
我國《公司法》中并沒有“集團”這個概念,只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因此,公司集團并非法律概念,是針對實踐情況而出現(xiàn)的稱謂。公司集團本身只能表明母公司與眾多子公司之間的一種特殊聯(lián)系,集團本身并非獨立的法律主體,不具有法人地位。
公司集團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集團的核心是“控制”。公司集團有若干個獨立的法人實體構成,各成員之間必然有一個聯(lián)系的紐帶,使公司集團作為一個龐大的組織能夠有條不紊地運作,這種核心紐帶即是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這種控制可以分為直接控制與間接控制、完全控制與部分控制、單一控制與復合控制、單向控制、與雙向控制、行為控制與結果控制、股權控制與合同控制、法律控制與事實控制等類型。在此不做詳細討論。
2、公司集團中的各個成員都是獨立的法人實體。根據(jù)前面的定義,公司集團由若干獨立的公司組成,每個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彼此依靠“控制”連接成為公司集團。這種模式突破了傳統(tǒng)公司由自然人設立的局面,實際上成員公司的股東已經(jīng)法人化了。有母公司(控股公司)投資創(chuàng)建子公司(受控公司),或者采用并購、三角合并等法律途徑組建成公司集團。
3、一人公司普遍存在。該特點是針對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公司集團而言的。依照學理及法律的規(guī)定,公司集團中控股公司、成員公司的股東均即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在實踐中,有大量的公司集團實際控制人只有一個自然人,成員公司的控股股東很多也是單一的。我國《公司法》第59條第2款規(guī)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4、法人人格否認的廣泛運用。依據(jù)公司法原理,公司是具有獨立人格、獨立財產(chǎn),承擔獨立責任的法人實體,股東以其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法人制度在發(fā)揮著推動投資增長和迅速積累本作用的同時,也被股東用作逃避契約或法律義務,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并且這種現(xiàn)象相當普遍。解決這些問題,僅僅依靠原先的法人制度是不夠的,因此我國立法者引進了西方的法人格否認理論作為對傳統(tǒng)法人制度的補充和完善,以實現(xiàn)法人制度設計的初衷。公司集團作為諸多法人的聯(lián)合,彼此之間存在控制關系,依靠這種“控制關系”轉移財產(chǎn)、逃避債務的情形屢見不鮮,給債權人權益帶來了極大的損害和不穩(wěn)定性。
從上述關于公司集團的概念、特征中可以看出,各種公司集團存在很多共性,因此對公司集團進行分類時在尋找標準上存在一定的難度,以行業(yè)、地域等為標準,在研究公司集團中存在的法律問題時并無多大探討的空間,意義不夠顯著。
來源:gruz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