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成立公司
國內企業(yè)和個人都可以注冊香港公司,出于成立香港公司的目的不同目的,可以注冊不同類型的香港公司。香港公司有以下幾種常見類型:香港私人公司、香港控股公司、香港集團公司、香港無限公司、香港有限公司等。
國內企業(yè)注冊香港公司一般都是考慮外貿進出口的便利或者在香港上市融資,在香港注冊公司,應根據(jù)《公司條例》在公司注冊處注冊。香港公司有很多類型,但絕大多數(shù)的創(chuàng)業(yè)者選擇注冊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稱為私人公司)。在香港,私人有限公司超過50萬家,但公眾公司則只有幾千家。
投資者如屬下列情況,可以考慮成立私人有限公司經營生意:
1、限制生意運作的法律責任;
2、希望利用獨立的法律個體,亦即以公司形式經營生意;
3、希望利用公司的流動資產作為抵押,向銀行取得融資;
4、希望下放權力給一些管理人員代為經營生意。
香港有限公司類型:
一、股份有限公司與擔保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貿易公司或營業(yè)公司最常見的形式。這類公司的股本分為若干股,每股有一定價值。公司的部分甚至全部股份由投資者持有。投資者就是公司的股東。如果公司生意興旺,利潤豐厚,會根據(jù)持股量分派股息給投資者。如果公司虧損,投資者的損失最多是完全喪失投資在公司股份的金額。換言之,投資者的責任限于股份的價值。
公司股份通常在發(fā)行時完全繳足股本。不過,發(fā)行的股份有時候只是部分繳足股本,未繳足之數(shù)股東必須負責。擔保有限公司的形式往往用于成立會所、社團、學校、慈善團體等。
公司成員的責任限于在公司清盤時承擔的繳款額。實際上,承諾的金額都是微不足道的。擔保有限公司也可以有股本,以照顧到公司日常運作需用資金的情況,或公司間可能需要分派股息。不過這類擔保有限公司在香港并不常見。
二、私人有限公司與公眾有限公司 私人公司往往是成立來經營小型業(yè)務的。根據(jù)《公司條例》,私人公司是指其章程細則作出下列規(guī)定的公司:
1、限制將其股份轉讓的權利;
2、限定其成員人數(shù)不超過50人,但不包括受雇于該公司的人士,亦不包括先前受雇于該公司而在受雇期間及在終止受雇之后一直作為該公司成員的人士;
3、禁止邀請公眾人士認購該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債權證。
公眾公司是不符合《公司條例》上述定義的公司。
私人公司不必將帳目提交公司注冊處,所以公司的財務狀況較為保密。反之,公眾公司要將周年帳目提交公司注冊處,以便存檔供公眾查閱。
上市公司是在香港聯(lián)合交易所上市的公眾公司。上市的股份,公眾可以自由轉讓。公司上市后,發(fā)行股票賣給公眾,可以籌到大筆的資金。對于上市公司銀行也會更樂于提供融資便利。